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15讲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2020年02月04日 08:39)

栗战书委员长、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同志们: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在重要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深入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和政治宣言书。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从历史底蕴、显著优势、丰硕成果三个维度,阐述了坚定制度自信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问题,从坚持和巩固、完善和发展、遵守和执行三个方面,对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提出明确要求,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新境界。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优越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谈一些认识和体会,与同志们一起学习交流。

一、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和巨大功效,坚定制度自信

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承载着党的初心和使命,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自信。这种自信,是建立在对这一制度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上的。

(一)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回顾中国近代史,为了救亡图存,为了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模式,无数仁人志士苦苦探寻、上下求索,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西方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都想过了、也试过了,但都以失败而告终。历史表明,在中国,对腐朽没落的旧制度,改良修补之路走不通,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也行不通,必须彻底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广大人民的政治制度,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肩负着实现人民解放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重任。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带领人民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怎样活动、怎样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根本性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和实践。从大革命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市民代表会议,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到全国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为建立人民民主的新型政权积累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1949年9月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确立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3年,党领导人民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并开始逐级建立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建立起来。这是中国政治制度最深刻、最伟大的变革,为新中国各项事业发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制度基础。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追求

任何国家政权,本质上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并保障国体。早在上世纪40年代,我们党深刻总结政权建设的实践经验,得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建立的国家政权,必须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不断巩固、完善、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内涵丰富的科学制度体系。其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根始终没有改变,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和追求始终没有改变,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始终没有改变。

按照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有以下基本内容:一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三是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四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五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六是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七是国家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八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重要政治思想和理论原则,一整套构建科学、运转协调的重要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支撑和保障。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四中全会《决定》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很多优势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体现和贯彻。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根本政治制度功效。

一是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主要实现途径和制度载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保证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和修改宪法、保证宪法实施,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独特功效。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之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先后通过5个宪法修正案,把党带领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载入宪法。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国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和一系列大政方针等,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根本准则。党领导人民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保证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

二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通过全过程的民主,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依靠人民推动民族复兴伟业。现在,我国共有五级人大代表262万名,包括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名,省级人大代表2万名,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12万名,县级人大代表近60万名,乡级人大代表188万名。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占到代表总数的94%,都是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们发挥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特点和优势,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心声,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人大会议上讨论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人大审议的法律法规草案都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各国家机关都建立起联系群众、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的机制。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和自由。1982年宪法在体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还制定完善了民事、刑事、经济、社会等方面保障人民权益的一系列法律。

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运行实践,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最大限度凝聚了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这是我们党总结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得出的重要结论。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拉开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序幕。

40多年来,党和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等依法开展立法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并不断完善。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77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12000多件,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生活实现了有法可依。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支撑和保障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我们党将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广运用于人民政权建设中,作为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设置上,有国家权力机关,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产生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国家权力配置上,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职权分别由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负责行使。各国家机关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一个有机统一高效的整体,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现象,避免了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人大依法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这种监督从法律上讲是职责,从目标和工作上讲是支持。正是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保证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国家治理的效能。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集中力量办大事。党中央提出制定国家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草案,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遵循。从1953年到现在,我们先后制定和实施了13个五年发展规划计划,持续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

五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大局稳定。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结构上实行单一制。经过70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有效开展的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是集中统一的,不是像西方那样实行联邦制、邦联制,或者其他种种分权的模式。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中央制定大政方针、加强全面领导,各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制定修改法律、作出决定决议,各级国家机关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单一制下,我国还实行两个独具特色的制度。一个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目前我国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面积达到国土总面积的6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另一个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国家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伟大创举。“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主权管辖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要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功效,保持政治定力,坚定制度自信,咬定青山不放松,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坚持好、巩固好、完善好、发展好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二、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把牢前进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开创新局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这些成就体现在理论、制度、实践等多个层面。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做好人大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历史性成就,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取得的,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取得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内涵、基本特征、本质要求,明确了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大原则、思路举措、重点任务,标志着我们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遵循。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是人大同志的必修课、基本功。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绝不放弃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坚定不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真正打通、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新时代人大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是在长期理论思考和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是一个全面系统、科学开放的理论体系。随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理论与实践发展,这一重要思想也在与时俱进、丰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和重要举措。我们要全面、持续、深入地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自觉用以统领和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修改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制定监察法,出台工作文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简要列举几个重要方面:

一是健全党领导人大的制度。修改宪法,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从2015年开始,习近平总书记连续五年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和中央全会文件部署了加强人大工作的任务举措,党中央多次研究人大工作重要事项,先后出台有关人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5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请示报告。这些制度举措为坚持党对人大的领导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是完善宪法实施制度。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歌法等,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推动宪法实施。

三是完善全国人大组织制度。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作出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

四是推动国家机构改革。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先后就国务院机构改革作出2个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多个涉及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的决定,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

五是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宪法,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制定监察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这是涉及国家权力结构和国家机构组织结构的一次重大改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

六是健全立法制度和体制。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明确其立法的权限和范围。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还制定出台了许多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的工作文件。

七是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统筹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健全完善了县乡人大会议、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制度。这是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和建设的一次重大改革,解决了长期制约基层人大工作发展的一些突出难题,夯实了国家基层政权根基。

除以上列举的内容,还有不少涉及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的新制度、新举措。由此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全方位的、开创性的,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系统推进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阔思路和战略谋划。我们要继续巩固和深化制度建设成果,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同继续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任务举措紧密结合起来,一体推进和落实。

(三)人大工作实现了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各方面工作都取得新成效、呈现新气象。

一是立法工作开拓新局面。首先是立法工作理念和思路有了重大创新。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强调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立法工作呈现出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效果好的特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5件,修改法律12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6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近两年来,已制定法律15件,修改法律63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20件次。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成为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鲜明特色。十二届以来共作出28件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审议通过23个统筹修改法律的决定,涉及修改法律144件次。

在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这一前提下,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实践中,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立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立法任务;加强对法律案起草的组织协调,做好牵头起草、提前介入等工作;发挥审议把关作用,凝聚立法共识;防止利益偏向,发挥人大在表达、平衡、调整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等。十二届以来新制定的法律中,有40%是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起草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自2018年9月征求意见以来,已有38万余人次提出了79万余条意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开门立法的创新举措。目前,在上海虹桥、江西景德镇、湖北襄阳、甘肃临洮建立了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先后就65件次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计划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000多条。今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到上海虹桥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考察时,对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拟在部分地方增设立法联系点,使立法工作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

二是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路、机制、方式方法等都有创新和发展。在执法检查方面,强调紧扣法律规定开展检查,对照法律条文查找问题,督促有关方面把法定责任落到实处;创新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形成“全链条”工作流程,引入第三方评估,进行点名曝光,真正形成监督压力。在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方面,注重围绕大局、贴近民生确定监督项目,加强前期调研和后续督促落实,切实推动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方面,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加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建立健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这一新的监督机制,已连续两年听取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并制定了五年工作规划。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一府两院”负责同志到会报告工作并应询,已经实现制度化机制化;每次询问都提前充分准备,可以现场追问,加强沟通互动,进行网上图文直播,专题询问更有针对性、更具力度和权威。备案审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已经形成了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等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查、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延伸到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连续三年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人大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增强为代表服务的意识,健全代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的制度不断健全,联系的方式和内容进一步拓展。建立与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座谈机制,已举行9次座谈会,450多人次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代表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进一步扩大,增加每次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人数,根据会议议程,注重邀请提出相关议案或有关专业背景的代表列席。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机制更加健全,推动各级人大建立起包括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和代表联络站活动、接待群众、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等在内的一整套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机制,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更加畅通。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完善代表学习培训制度,保证基层全国人大代表在五年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学习培训,在履职学习全覆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专题培训,增加应用型知识学习。

四是人大自身建设持续加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两次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交流会。建立健全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制度,完善常委会专题讲座制度,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履职工作需要开展学习,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加强作风建设,全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每年开展调查研究近300次。下大力气改进会风,严肃会议纪律,严格请假制度,本届常委会会议出席率保持在97%以上。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常委会通过召开交流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开展立法调研、委托执法检查、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服务代表履职、加强人大干部培训,制发工作性文件等方式,进一步密切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和工作协同,增强了人大工作整体实效。本届以来,已举办全国性的人大工作交流会、座谈会近10次。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为我们做好今后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全面认识、深刻理解这些历史性成就,在总结继承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高。

三、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的任务要求,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

四中全会《决定》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分13个部分作出部署安排。其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任务部署与人大工作直接相关;其他制度建设任务,许多也需要通过人大行使职权予以支持和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职、担当尽责,把四中全会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一)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政治优势,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探索建立、巩固发展的,也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坚持巩固、完善发展。四中全会的一个重大创新成果,是明确党的领导制度是根本领导制度,在国家制度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四中全会《决定》从6个方面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点任务,每一方面都与人大工作、与人大党的建设密切相关。要坚定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的各项制度贯彻到人大工作中。完善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落实。要加强人大党的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四中全会《决定》对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的法定职责。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实现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在总结已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工作程序和机制,积极稳妥处理法治建设中的涉宪性、合宪性问题,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符合宪法规定、遵循宪法原则、体现宪法精神。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拓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进一步加强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指出,相比过去,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立法工作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立法项目,及时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立法任务,加快涉外领域、文化建设、国家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立法工作进度,完善对基本法解释制度,做好其他与改革相关的立法工作。要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进一步总结立法经验、把握立法规律,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度安排的必然要求。要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加强对法律和制度执行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决定》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人大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宪法和监察法有明确规定,但这项工作是全新的内容。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听取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准备工作。要按照《决定》“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要求,继续探索完善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的机制和方法,注重从法律实施、制度执行的角度查找问题、提出建议,推动有关方面履行法定职责,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五)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支持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职。人大常委会要健全代表联络机制,密切同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不断提高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水平,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各项工作。

今年,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包括11个方面35条,目前正在推进落实中。12月22日召开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交流会,目的就是推动各级人大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升人大工作和代表工作水平。

(六)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

落实立法规划和计划,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事规则等法律,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健全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人大组织制度、工作机制、议事规则。2021年将开始新一轮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要研究基层行政区划撤乡并镇改设街道、基层人大代表数量逐届减少的实际情况,加快修改选举法,确保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的要求落实到位。

(七)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

2019年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强调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作整体实效。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四中全会的部署要求,把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推动地方人大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讲好中国制度故事,讲好中国人大故事,增强全社会的制度意识,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制度的认识和认同。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政治任务。我们要持续抓好学习贯彻工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主讲人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