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2020年04月10日 08:49)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20137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原则同意)

 

为促进市人大代表增强职务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自觉性,掌握代表履职情况,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1.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1)按时出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情况;

2)按时参加代表团集中审议和分组审议的情况;

3)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反映民情民意及审议发言的情况;

4)提出议案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2.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1)按照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安排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参加政情通报活动的情况;

2)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调研、评议、走访群众等活动的情况;

3)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的情况;

4)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5)根据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的安排,参加“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相关会议、工作的情况,应邀担任建议督办员、行风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工作的情况;

6)围绕人大工作、民主政治建设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被相关刊物采用的情况;

7)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参与建议督办工作的情况。

3.代表加强自身形象建设,在各方面争当表率的情况: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情况;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情况;

3)参与公益事业,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情况。

4.其他。

二、组织实施

1.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市人大一届任期内进行两次。以填报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为基本形式。考核期内,除省管领导干部以外均需参与考核。

2.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指导,采取代表自行填报、所在代表小组校核、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的方式进行。代表履职登记是考核评分的依据。

3.市人大常委会于每次市人代会议期间,向代表发放工作笔记本,代表用以记录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履行职务情况。代表应如实记录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或应邀列席相关会议、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情况,按时填报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代表小组应定期开展活动,小组负责人应记录相关工作情况,并对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进行校核。

4.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职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对所掌握的代表履职情况实行台账登记。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的发放与回收。

5.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加强代表小组组长培训,部署做好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的具体工作。

三、考核程序

1.市人大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并上传益阳人大网站,代表及相关工作机构可根据需要下载。

2.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定期将所掌握的、考核期间组织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工作、活动的情况汇总,通报各区县(市)。

3.市人大代表根据考核期间履职情况与记录,如实填写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根据代表履职考核评分细则自评计分后,交所在代表小组校核。代表小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订正,由代表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4.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代表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订正,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或提出初步评定意见。考核汇总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5.市直、驻各区县(市)的代表的履职登记与考核评分表分别由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存档。

6.代表在履职登记与考核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当期不予评定为“优秀”等级。考核工作结束后发现存在重大遗漏的,经核实后可按程序进行补充、订正。

四、考核成果的运用

1.考核期内,根据代表履职考核评分情况评定“优秀”、“称职”、“不称职”等级,并通报代表所在单位。驻各区县(市)的代表由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评定等级;市直的代表由相关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评定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市管领导干部不参与评定“优秀”等级。

2.评定“优秀”等级的代表不超过驻本地(或市直)代表数的15%,且考核评分应高于90分;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

3.考核期内,代表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当期考核等级为“不称职”。考核期内,代表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市人代会议的,当期考核等级为“不称职”;代表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代会议的,按代表法有关规定终止其代表资格。

4.代表履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通报全体市人大代表。

5.代表履职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代表履职模范”的重要依据。“代表履职模范”一般从履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代表中评选产生;代表任期内履职考核有过一次以上评定为“不称职”的,当届不得评选为“代表履职模范”。

6.代表履职考核情况通报党委及其相关部门,作为推荐代表连任或推荐上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推荐代表连任一般从履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代表和“代表履职模范”中推荐;代表履职考核有过一次以上评定为“不称职”的,不得推荐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