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年04月10日 08:39)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4625日益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418日益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领导,协助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专门委员会顾问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拟定议案草案和说明。所提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提请审议该议案的说明。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对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的审议,审议结果报告应当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建议。

专门委员会对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办理的议案,应当认真组织办理;对于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具体办理的议案,应当负责做好督办、落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专门委员会在进行报告的一个月前,与报告机关就报告内容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由报告机关对报告草稿进行修改完善。

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三个月内,专门委员会就报告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报告机关按期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就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听取汇报的内容由专门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听取专题工作情况汇报,应当在会议举行10日前通知有关国家机关。列入专门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汇报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应当于会议举行3日前送专门委员会,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到会汇报。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后,可以就汇报内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审议时,汇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分工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后,印发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重要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上述机关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对批转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必须按期报告研究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的建议。

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组织执法检查组的方案,报主任会议同意。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开展实地调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法律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安排和实际需要,可以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提出初步方案,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协调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并作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的附件,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可以吸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也可以邀请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参加工作。

专门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经专门委员会讨论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有关决议。

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专门委员会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向专门委员会报告改进措施和效果。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机关的改进措施和效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本委员会组成人员、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提出初步方案,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协调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并作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的附件,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时,应当在进行视察10日前将视察时间、内容和要求通知被视察单位。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专门委员会会议研究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报告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对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专门委员会听取答复的质询案,由专门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并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专门委员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主要审查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及其他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专门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专门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及其他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后,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中央、省属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市人民政府限期纠正,也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办理应由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申诉和意见的具体工作。根据情况,可以将申诉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处理。要求反馈结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办理结果,并答复提出申诉和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专门委员会认为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可以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并答复提出申诉和意见的单位或个人。3个月内不能报告处理结果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可以依照规定调阅案卷。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计划,应当征求分工联系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意见,并报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备案。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作适当调整。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开展重大活动,应当向分工联系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报告。组织大型考察活动、到区县(市)召开联系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协调。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对外行文,按照《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议事程序,按照《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