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亮点回眸】完善制度建设 严格精准审查——赫山区五届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综述

(2021年11月11日 09:42)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区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赫山区五届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监督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赫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严格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强化措施,积极探索,着力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强化常委会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16件,其中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48件,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68件。按所涉及的内容,其中,财政经济类文件18件、社会建设类文件16件、教科文卫类文件19件、农业农村类文件32件、环境资源保护类文件12件、监察和司法类文件18件、民侨外事类文件1件。这116件规范性文件,区人大常委会均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对于暂未发现有不合法、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均予以备案;对于存在不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修改、纠正或清理,全面消除规范性文件中的不当情形。届期内,区人大常委会未收到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也未收到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

完善制度建设,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

根据《监督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属事后审查。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避免出现迟报、漏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具体由区人大法制委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沟通,建立协调机制,适度提前介入,有效避免了因漏报、迟报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比如,每个月月初,区人大法制委会要求区政府办,报送上月制定发文目录以及区司法局审查了的需要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防止文件出现漏报、迟报。经过多方共同努力,近年来的漏报、迟报问题逐年减少。

虽然《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规定,但为进一步细化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赫山区五届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简称《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赫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了《赫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简称《办法》),使赫山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轨道。《办法》重点从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细化:

首先是明确了审查范围。《办法》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审查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文件均应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其次是明确了审查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式,主要以被动审查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办法》对文件的报备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审查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以及制定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三是明确了审查程序。使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章可循。《办法》规定: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审查和存档工作。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在收文之日起五日内,对报送备案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报送备案审查要求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报送备案审查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报送备案审查要求的,按不同情况通知报送机关不予登记、限期补正或者重报。登记后三天内按职责内容分送区人大有关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协助审查,同时分送给全体法制委成员审查。法制委成员先进行独立审查,然后综合其它委室审查情况和法制委成员审查情况再进行综合审查,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完毕后七日内将结果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然后由法制委制作审查意见书报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主任审定并签发《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发送报备机关。

严格精准审查,做到有错必纠

2017年以来,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报备过来的116份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了认真审查,主要把握三个重点环节:

一是严把主体资格关。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有权制定的机关依法制定,无权制定的机关不得擅自制定,因此,区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机关的主体资格作为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的关键环节进行认真审查把关。2017年,某单位报送备案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区人大常委会在审查中发现:该文件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均设置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该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常委会提出了将该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意见,该文件最终被宣布废止。此次审查,既消除了不合法情形,维护了法制的统一,也有效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2019年,该典型案例经省、市人大法制委推荐,已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是严把政策法律关。2017年以来,区人大常委会重点把好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法律关,对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逐条、逐项进行审查,看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一经发现冲突及时与制定机关联系要求修改完善。如2017年,在审查《赫山区调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实施方案》过程中,发现该规范性文件中间,个别条款内容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与政策不符。发现问题后,常委会及时与区人民政府进行沟通,提出对个别内容进行修改的审查意见,政府采纳了常委会意见,主动修正了相关内容。2020年,该案例作为益阳市人大系统备案审查的典型案例,成功入选《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汇编》一书,在全省人大系统推荐学习,受到一致好评。

三是严把语言文字关。区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把文字准确和规范表述作为一个重要环节,严格审查把关。采取与文件报送单位沟通协商的方式,多次对所报送的存在有不适当、不准确的规范性文件的用语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1年,在审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备案的《关于印发赫山区2021年度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办法的通知》文件时,发现存在个别文字重复、内容表述有误等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发出了书面审查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高度重视,及时采纳修改意见,对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删改、修正,并将政府官网上的原文件替换后公布。